第九师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扶持 办法(试行)汇编
师办发〔2020〕2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小微企业向中小企业转化,加快培育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结合九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限上企业抓增长,上限企业抓入库,接近限额企业抓培育,新建企业抓扶持的总体思路,加强对全师商贸流通企业的规范引导,加大培育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第二章 培育扶持对象
第三条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的商贸流通企业。
第三章 培育扶持政策
第四条 自2020年9月1日起,对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范畴的商贸流通企业进行奖励(零售、餐饮住宿类奖励10万元,批发类奖励15万元;零售业入统最低销售总额需达到500万元,餐饮业入统最低销售总额需达到200万元,批发类入统最低销售总额需达到20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纳入统计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当年贷款贴息,按照当年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基准利息,给予50%的贴息,贴息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家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商贸流通企业只享受一次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