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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师
第九师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汇编
所属类型:装备制造
时间:2022-09-05

第一条 为了振兴工业经济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支持全师工业企业发展壮大,吸引师域外工业产业市场主体在九师投资兴业,师设立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实施奖补,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企〔2017〕44号)、《兵团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企〔2017〕45号)、《兵团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兵财建〔2020〕78号)、《第九师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师办发〔2021〕2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师成立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师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业和财政的师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师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国资委、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信局,办公室主要职责为:制定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开展项目评审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督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师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引导扶持工业产业发展、优化工业企业发展环境的资金,资金额度根据师财政情况具体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师工业产业发展导向,并列入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工业企业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小升规”奖励、创新奖励等三方面扶持支出。

(一)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1.对工业企业增加值比上年度增长超过20%(含)的按当年企业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贴息扶持。

2.对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成当年实现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实行贴息扶持。

3.企业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流动资金贷款,凭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具的申报年度的利息支付凭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奖补;贷款贴息奖补实行当年兑现上一年度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所产生的实际利息;同一企业连续贴息奖补年限原则不超过3年。

4.贷款贴息总额超过当年财政预算时则按照同比例下降的原则进行贴息奖补;同一企业当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或固定资产投资工业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税收收入减去已享受相关优惠补贴奖励的差额,贴息补贴上限为200万元;企业已经享受其他财政贴息政策的贷款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贴息政策。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

1.经认定规下企业升级为规上企业的按照《第九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执行,其中,2021年1月1日后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入驻九师的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按照《第九师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师办发〔2021〕2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奖励不重复享受。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由师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给团场、经开区和朝阳新区,由其负责管理和政策兑现。

(三)创新奖励

1.企业每主持起草一项国家或行业标准并获得批准实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获得一项兵团级科学技术奖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获得一项国内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

3.企业每获得一项国家、自治区、兵团其他奖项的师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

4.企业在新三板首发上市的在享受相关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九师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工业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视同法人企业);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无相关不良记录;

(三)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流程:

(一)企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师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

(三)领导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公示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兑现。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第九师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四)申报贴息政策须提供贷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计账目或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创新奖励资金须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

(五)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申报材料须按照顺序胶装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提供原件扫描件的PDF格式电子版。

第十一条 其他符合产业政策需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决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白杨市招商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