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试行)汇编
师办发〔2022〕11号
第一条 师成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扶持奖励领导小组,组长由师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信和财政的师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工信局、统计局、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为:全面负责本办法的统筹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师工信局,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组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属地主管单位积极申报奖励;组织成员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督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监督检查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协调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
师每年安排不低于3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进行扶持和奖励。
第二条 扶持奖励对象
已在九师进行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工业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视同法人企业)。
第三条 扶持奖励标准
(一)升规入库奖励:经认定,规下工业企业升级为规上工业企业的,自升规入库年度开始,连续3年给予每年10万元的奖励资金。
规下企业升规后,自升规入库年度起每年先行拨付“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5万元,其中连续3年仍为规上企业的,尚未拨付的奖励资金再全额拨付给企业;自升规入库年度起3年内,退出规上企业的,尚未拨付的奖励资金不再拨付给企业。自升规入库年度开始,企业年开票收入超过1亿元及以上的,可全额拨付奖励资金。
团场、经开区、朝阳新区规下企业升为规上企业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评分占工业总分值的10%。
(二)搬迁补贴扶持:为科学规划制造业产业集群,补贴企业按照师引导迁入经开区,吸引优质制造业企业落户,对2022年1月1日后师域内搬迁到开发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搬迁奖励,搬迁固定资产投入15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搬迁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搬迁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搬迁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申报时间以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扶持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通知为准。
(三)“助保金”贷款扶持:根据《九师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师办发〔2016〕58号),对符合该办法的企业给予助保贷款扶持。